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23执200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3民初283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6658894.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23执20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娜娜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贾 航
书记员 许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