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执恢3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4民终258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350900.04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350900.04元为基数,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后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鉴定费等1169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其中第一期300000元被执行人已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23执恢3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锐
审判员 田瑞生
审判员 杨战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穆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