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达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717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发表人刘兵。
被执行人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子平,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黑07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00000.00元,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977900.00元,剩余案款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履行方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约定方式履行,直至全部案件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717执恢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腾阳
审判员  王玉明
审判员  李 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