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执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于2018年1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约如期履行协议内容为由,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就本案所涉义务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民终2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毅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吉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