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3457号
原告:程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程某与被告南京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程某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某建筑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某建筑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