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3365号
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崂创路1号崂创产业园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53996303J。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威海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7103L。
法定代表人:孙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0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红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孙德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