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崂山区崂创路1号崂创产业园303户。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海山瑞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南昌路23号-3。
法定代表人逄增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山瑞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79675.90元(其中缴纳案件执行费1079元,发放申请执行人78596.9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立亭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顺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