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世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建凯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27651号
原告:青岛建凯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刘家下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64542304C。
法定代表人:王后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宙,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凯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4492Q。
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洁,女,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平度市。
被告:陈金川,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度市。
被告: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上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02761K。
法定代表人:戈升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浩,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告:陈海涛,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海世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周口路341号B-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53996303J。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职务:经理。
被告:邵宏林,男,汉族,现住李沧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建凯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陈金川、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陈海涛、青岛海世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邵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降低诉讼标的至1万元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凯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 洲
审判员 刘宗欣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