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崂创路1号崂创产业园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53996303J。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2民初30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本案截止起诉之日,双方并未就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量的最终核算,亦为对工费进行最终结算,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要进行工程量及工费的审计(鉴定),此部分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2、被上诉人所诉的劳务费是依附于案涉工程存在的,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主合同,本案应按主合同的法定管辖进行审理;3、被上诉人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有部分施工为包工包料。综上,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佳源都市4号楼位于青岛市即墨区××路××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等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相关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及提交的证据显示,本案系劳务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故被上诉人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仅就管辖权进行审查,其他内容不属于审查范围。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