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690号
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崂创路1号崂创产业园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5399630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被告:***,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