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686号
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崂创路1号崂创产业园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