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全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2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安二路6号乙212室。
法定代表人游铭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全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路73号石苑别墅内6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姜元,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全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212执38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朱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曲启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