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执566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同安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137162605。
法定代表人:游铭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王蓝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30348F。
法定代表人:宋艳秋,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2民初11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282民初113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