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财保62号
申请人:青岛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同安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137162605。
法定代表人:游铭芳,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宫水冰,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王蓝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30348F
法定代表人:宋艳秋,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20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宫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