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同安二路****。
法定代表人:游铭芳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尹向东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青岛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晓菲
审判员  赵 嵩
审判员  黄莹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