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8766号
原告:***,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告:***,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被告:金珍生,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嘉定路77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90801899T。
法定代表人:柳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珍生、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珍生、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