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执行人: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77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90801899T。
法定代表人:柳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鲁0214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81071.09元,扣缴执行费3792元,剩余案款277279.0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许翠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安刚
书 记 员 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