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2606号
原告: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71号1层。
法定代表人:柳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原告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纪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