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南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新南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新南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新南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5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77.5元,由原告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