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469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男,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第三人: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广州南路8-1号综合楼东二单元三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1428038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纤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虹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