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05民初6138号之四
原告:***,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莹市迎宾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开,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方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贾韩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戴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被告徐州方兴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