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05民初1608号
原告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横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彭道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阙大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方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贾韩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戴鹏,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方兴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仰会
人民陪审员 周梦超
人民陪审员 王庆龄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