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锐祥架业有限公司与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锐祥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97920172Y,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中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1629928X8,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兵,该公司总经理。

淮安市锐祥架业有限公司与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9)苏0891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淮安市锐祥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淮安市锐祥架业有限公司申请拍卖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钢管29777.7米、扣件15850只,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询价,上述钢管及扣件价值人民币213025元。后本院在淘宝网公开进行司法拍卖,被花睿(居民身份证号码)以407117.50元的价格拍得上述钢管及扣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钢管29777.7米、扣件15850只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花睿(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伏 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