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8民初1646号
原告:江苏太子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鄂儿岗路荆刘工业园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龙。
被告: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街道人民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兵。
原告江苏太子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太子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太子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太子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原告江苏太子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 判 员 陈启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芮 钢
书 记 员 马宁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