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360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1629928X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人民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兵。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嘉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86327741D,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河头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钱莉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3民初5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史春海
审判员 王希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