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昉,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连云港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新。
上诉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9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杜兴淼
审 判 员 李红梅
审 判 员 胡海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学金
书 记 员 孙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