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07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昉,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连云港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新。
上诉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杜兴淼
审 判 员 李红梅
审 判 员 胡海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学金
书 记 员 王诗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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