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04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连云港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昉,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连云港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新。
上诉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71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杜兴淼
审 判 员 胡海涛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学金
书 记 员 王 坤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