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0871号
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于法善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