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原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686号 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经济开发区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于法善,经理。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原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五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7574108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本案答辩期内向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主张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认为,被告该管辖异议申请符合双方2015年7月2日签订的《青岛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一款关于约定诉讼管辖的合同约定,且未违反级别及专属管辖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90763元,全部退回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实缴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