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零零一海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9431号 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庄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66127990XP。 法定代表人于法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零零一海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零零一海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3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