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9430号
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庄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66127990XP。
法定代表人于法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封同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2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姜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