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执恢170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经济开发区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6127990XP。
法定代表人:于法善,董事长。
被执行人:**起,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66703199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4307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起、***、青岛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2民初20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0282执3308号。因被执行人**起、***、青岛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案号(2020)鲁0282执恢1700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起、***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282民初20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