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赵淑云,女,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赵翔,男,199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孙秀珍,女,193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浩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南万社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780385019Y。
法定代表人:万德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淑云、***、赵翔、孙秀珍与被执行人青岛浩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80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执1513号案件的执行。
二、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80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华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丁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