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赵淑云、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1513号
申请执行人赵淑云,女,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赵翔,男,199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女,193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浩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南万社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780385019Y。
法定代表人:万德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淑云、***、赵翔、***与被执行人青岛浩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80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9821.8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已另案冻结了其工商登记信息,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暂不申请悬赏执行,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30318.84元及利息,执行费497元已缴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8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