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23民初1039号
原告:鲁山县鲁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鲁阳镇东关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86238634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山县汇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平顶山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621221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9月15日生,住平顶山市。平顶山市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月4日生,住平顶山市。平顶山市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鲁山县鲁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鲁山县鲁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搜集证据,确定工程量和工程款具体数额,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山县鲁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鲁山县鲁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