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11民初3258号
原告:平顶山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47年7月10日出生。
原告平顶山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豫041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过审理,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豫04民终145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豫041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2017年9月13日,经***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平顶山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67元,减半收取2333.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