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82执143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372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927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大陈镇东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东联村,组织机构代码:30769525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大陈镇东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2民初232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亨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大陈镇东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亨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3505元及押金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12元,执行费927.5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义乌市大陈镇东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大陈镇东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大陈镇东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大陈镇东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大陈镇东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义乌市大陈镇东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大陈镇东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亨达建设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义乌市大陈镇东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143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方红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