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亨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亨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37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楼娟晓,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仰校,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告):***,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再审申请人楼娟晓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亨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民终647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楼娟晓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