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21262号
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聚业路**。
法定代表人张日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杰、项嘉琳,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西
法定代表人胡金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亨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红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