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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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703执232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372号1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1259270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7035793124320。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2021)浙0703民初2423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浙0703执2323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