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9022号
原告:原告:**,女,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原告:寇堉涵,女,201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被告:***,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即墨区。被告:张建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即墨区。被告:青岛恒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于家庄村。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日期,2020年8月10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是否公开审理,是
裁定内容:原告**、寇堉涵诉被告***、张建进、青岛恒建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寇堉涵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寇堉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与裁定时间:审 判 员 ***二0二0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