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2民初5536号
原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22号1号楼5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好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松育路181号2幢214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里德里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丙楼816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麦好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好家公司)、里德里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德里西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好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同年6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麦好家公司向原告支付装修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28,037.98元;2.判令被告麦好家公司支付原告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28,037.98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里德里西公司对被告麦好家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麦好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的负责人***通过微信报价的方式约定,由原告为麦好家公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2700号颛桥万达广场1F-W-01-2铺位的水饺店(以下简称案涉店铺)进行装饰装修。2020年7月3日,原告进场施工,2020年9月10日左右完工并交付给麦好家公司。麦好家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在案涉店铺开始营业。2020年11月23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了本案装修价款汇总表,总金额为948,037.98元。但麦好家公司仅向原告支付装修款32万元,剩余的628,037.98元款项至今未付。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麦好家公司由里德里西100%全资控股,虽麦好家公司股东后来又再次发生变更,但本案债权债务的产生于里德里西公司对麦好家公司全资控股期间,故里德里西公司应对麦好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遂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两被告共同辩称,就案涉店铺的装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开始施工,于2020年9月14日竣工,麦好家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在案涉店铺营业直至2021年6月30日停业,2021年7月1日,麦好家公司已对案涉店铺闭店退租。麦好家公司根据现场实际施工量估算认为,案涉店铺的装修价款应为45万元,现已向原告支付32万元。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瑕疵,且有更换施工用料的行为,对此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装修价款中相应扣除10万元,故麦好家公司仅同意向原告支付装修款3万元。该3万元至今未付,是因原告违约所致,麦好家公司不应承担其利息损失。麦好家公司与里德里西公司相互独立,不存在人员、管理及财产混同,故不同意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5月,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麦好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沟通案涉店铺装修事宜,并于2020年5月29日向***发送报价表。2020年7月,原告根据麦好家公司提供的施工图进场施工。
2020年8月11日,麦好家公司工作人员对案涉店铺装修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其内部记载验收结论为: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节点满足施工进度要求,隐蔽工程质量总体合格,设计、施工细节存在缺陷,建议对这两个供应商做相应的经济处罚。
2020年9月9日,麦好家公司工作人员内部对案涉店铺装修问题进行汇总,记载的主要问题为:1.门头现场为铁板喷漆,未按原设计铝板烤漆工艺;2.门柜及玻璃框颜色与打样颜色不符合;3.地面凹凸不平,平整度不达标;4.电视机框现场为铁板喷漆,未按原设计铝板烤漆工艺;5.面案区玻璃边框灯带问题,光源偏细,与原设计要求不符;6.座位区矮隔断不再同一直线问题;7.美岩板上壁灯颜色与原设计要求不符,应为美岩板近似色灰色;8.厨房吊顶防油板发黑问题;9.厨房排烟罩现为铁板喷漆,未按原设计铝板烤漆工艺;10.电箱开关品牌与五角场不一致;11.白钢台面刮痕严重;12.施工质量问题:备餐台收口缝隙大;13.消防栓被消毒柜挡住;其他问题:1.硬包126cm与设计图稿125cm比多了一公分;2.虞臻:吊顶图腾圆圈压边片粗;3.家具皮面颜色与原设计要求不符。
2020年9月14日工程竣工并交付麦好家公司。麦好家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使用案涉店铺经营,直至2021年6月30日。
关于付款情况,麦好家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原告支付本案装修款7万元,于2020年8月13日向原告支付本案装修款25万元。此后,麦好家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过本案装修款。
2020年11月12日,麦好家公司工作人员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在该邮件中,麦好家公司列举了案涉店铺装修需要原告负责维修的事宜:1.饺子图灯闪烁;2.墙角护角脱落;3.防撞护角脱落;4.沙发靠背外张;5.吧台抽屉关不上;6.装饰灯管脱落;7.沙发后装饰板脱落;8.灯带不亮;9.门密封条脱落。
2020年11月23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了包括案涉店铺在内双方合作的四个项目的结算表,其中案涉店铺装修工程报送结算价为948,037.98元。
另查明,原告与麦好家公司之间的装修合作店铺包括案涉店铺在内总计五个。2020年9月26日,麦好家公司与原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麦好家公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5001号**世界商城B1-06的门店装饰装修,工程总价为70万元。**世界商城门店系双方的最后一个合作项目。
再查明,麦好家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25日,股东为案外人***、***。里德里西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7日。2020年9月18日,麦好家公司的股东变更为里德里西公司,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2021年4月29日,麦好家公司的股东由里德里西公司变更为案外人***、***,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案外人上**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麦好家公司2020年度以及2021年1月-6月的财务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麦好家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书以及2021年1月-6月审计报告书、管理建议书。同时,上**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里德里西公司2020年8月-12月以及2021年1月-6月的财务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里德里西公司2020年8月-12月审计报告书以及2021年1月-6月审计报告书、管理建议书。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单》、麦好家公司企业内档信息、公证书、光盘、网页截图、施工图、《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麦好家公司提交的工商银行业务回单、电子邮件,里德里西公司提交的麦好家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书以及2021年1月-6月审计报告书、管理建议书、里德里西公司2020年8月-12月审计报告书以及2021年1月-6月审计报告书、管理建议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以佐证。
麦好家公司提交的施工照片,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因该证据无法显示拍摄时间,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无法核实,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麦好家公司就案涉店铺装修事宜确立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当属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善意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签约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装修义务,并于2020年9月14日向麦好家公司交付,麦好家公司亦于2020年9月16日实际使用案涉店铺开展经营,其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装修款。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店铺装修价款如何确定?原告认为,本案的装修价款为948,037.98元,理由是***于2020年11月23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了报送结算单,***收到后并未提出异议。麦好家公司认为案涉店铺的装修价款为45万元。对此本院认为,在原告进场施工前,双方已通过微信进行了报价,麦好家公司对原告的报价未提出异议;工程交付使用后,***通过微信向***报送案涉店铺装修结算价为948,037.98元,***对此亦未提出异议。原告据此主张案涉店铺装修价款为948,037.98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现麦好家公司仅向原告支付装修款32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麦好家公司支付剩余装修款628,037.98元以及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28,037.98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麦好家公司辩称,原告的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此,本院认为,虽然麦好家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20年8月11日、9月9日内部沟通称案涉店铺装修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但该沟通属于工程交付前麦好家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内部沟通,并无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提出过案涉店铺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其交付案涉店铺装修工程,麦好家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实际使用案涉店铺开展经营,在交付时麦好家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同时,虽然麦好家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相关问题需要原告处理,但至2020年11月23日***向***发送本案结算价,麦好家公司再未对案涉店铺装修工程质量提出过异议。综上,本院认为,麦好家公司对案涉店铺装修工程质量并无异议。现其以案涉店铺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装修款,本院对其抗辩难以采信。2020年9月18至2021年4月28日期间,虽然里德里西公司为麦好家公司的唯一股东,但根据里德里西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里德里西公司与麦好家公司在此期间并不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形,故原告要求里德里西公司对麦好家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麦好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628,037.98元;
二、被告麦好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28,037.98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0.38元,由被告麦好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夙伟
书 记 员 王夙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