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与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9576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19576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载明住址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22号1号楼51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文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判员黄文颋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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