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9576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19576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载明住址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22号1号楼51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文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判员黄文颋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