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某某与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9576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19576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载明住址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22号1号楼51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文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判员黄文颋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