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麦好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5003号 原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22号1号楼5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好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松育路181号2幢214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里德里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丙楼816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麦好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好家公司)、里德里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德里西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麦好家公司、里德里西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麦好家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装修款347,479.56元;2.麦好家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347,479.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里德里西公司对上述两项诉请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自2020年6月开始,原告为麦好家公司经营的水饺店铺进行装修,项目地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南洋1931”商场地下一层01部位B1-10**(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双方没有签署书面的合同,由麦好家公司原法人***和原告方负责人**通过微信进行项目报价等具体事宜确认。经原告装修后,被告的店铺开业经营。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并通过微信确认装修价款计577,479.5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麦好家公司仍拖欠347,479.56元未支付。2020年9月18日,麦好家公司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由里德里西公司百分之百全资控股,虽然后来公司股东又再次变更,但本案债权债务产生于里德里西公司对公司全资控股期间。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里德里西公司应对麦好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麦好家公司、里德里西公司辩称,两被告不同意支付347,479.56元。原告与麦好家公司确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对工程价款达成一致。麦好家公司根据原告实际完成工作量,同意按照每平方米2,500元标准(该标准在餐饮市场装修管理中已属高端标准)支付27万元的工程总价款。结合已付23万元工程款的事实,即使不考虑工程质量瑕疵,剩余应付工程款仅为4万元。原告施工中存在瑕疵,替换施工所涉产品,施工工艺粗糙,请求法院酌情减少相应工程款,判决剩余4万元尾款不再支付。不同意支付利息。里德里西公司与涉案装修事项无关,两被告人员、财产、管理没有混同,里德里西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原告工作人员**与麦好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沟通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四个项目装修事宜,并于2020年6月2日向***发送案涉房屋装修工程报价表。后原告进场施工。2020年8月,案涉房屋装修工程竣工并交付麦好家公司。麦好家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使用房屋经营,直至2021年5月31日。 麦好家公司就案涉工程向原告共计支付装修款23万元,其中于2020年6月4日支付10万元,于2020年7月15日支付8万元,于2020年8月15日支付5万元。 2020年11月12日,麦好家公司工作人员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列举案涉房屋装修需要原告负责维修的事宜,包括线槽没有接地跨接、开关阀间隔不达标、现场材料堆放混乱、现场已有材料记录施工单位没有及时提供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勤杂间门吸断裂、明档玻璃塑料开胶、前厅墙壁灯不亮、前厅柜门无法关闭、小料柜抽屉无法正常闭合等。 2020年11月23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双方合作的四个项目的结算表,其中案涉房屋装修工程报送结算价为577,479.56元。同日,***微信回复,收到。 2021年2月4日,**通过微信向***告知,昨晚整改好,还有灭蚊灯电源,并再次发送包括案涉房屋在内双方合作的四个项目的结算表。 另查明,原告与麦好家公司之间的装修合作项目包括案涉房屋在内总计五个,其中莘***店系双方最后一个合作项目。2020年9月26日,麦好家公司与原告就莘***店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麦好家公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商城XX的餐厅装饰装修,工程总价为70万元,面积137.60平方米。审理中,原告称,根据该合同,可测算出装修单价约为5,109.5元/平方米。因双方五个装修合作项目装修风格、装修期间基本趋同,按照上述单价,乘以案涉房屋108平方米的面积,可得装修总价为55万余元,故原告结算单的价格是合理、有据可依的。 再查明,麦好家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25日。里德里西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7日。2021年4月29日,麦好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麦好家公司股权多次发生变更,2020年9月18日,麦好家公司的股东由***、***变更为里德里西公司,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2021年4月29日,麦好家公司的股东由里德里西公司变更为***、***,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案外人上海XX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麦好家公司2020年度以及2021年1月-6月的财务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麦好家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书以及2021年1月-6月审计报告书、管理建议书。同时,上海XX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里德里西公司2020年8月-12月以及2021年1月-6月的财务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里德里西公司2020年8月-12月审计报告书以及2021年1月-6月审计报告书、管理建议书。 本院认为,原告与麦好家公司就案涉房屋的装修事宜虽未订立书面的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磋商报价、进场施工、支付部分装修款等一系列行为实际确立了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交付麦好家公司使用,故原告有权要求麦好家公司支付相应装修款。 现双方对案涉房屋装修总价款存在争议。原告认为案涉房屋装修总价款应为2020年11月23日、2021年2月4日其通过微信向***发送的结算价577,479.56元;麦好家公司则认为装修总价款应为27万元,按每平方米2,500元标准计。本院认为,原告进场施工前通过微信向麦好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报价;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又通过微信向麦好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次发送结算单,麦好家公司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结算内容及价格予以接受。同时,结合双方同期同类莘***店装修合同每平方米单价,原告主张的装修款也尚属合理范围。故原告主张案涉房屋装修总价款为577,479.56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麦好家公司现仅支付23万元装修款,原告诉请麦好家公司支付剩余装修款347,479.56元及以347,479.5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0年11月24日起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麦好家公司以案涉工程存在部分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剩余装修款的辩称意见,因麦好家公司自认于2020年8月23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使用房屋对外经营;且麦好家公司虽于2020年11月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维修事项,但2021年2月4日**向***告知整改完成后,麦好家公司再未对案涉工程质量提出过异议,故对麦好家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4月28日期间,虽然里德里西公司为麦好家公司的唯一股东,但根据里德里西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里德里西公司与麦好家公司在此期间并不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形,故原告要求里德里西公司对麦好家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麦好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装修款347,479.56元; 二、麦好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利息损失(以347,479.5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2.20元,由麦好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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