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里德里西(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7984号 原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22号1号楼5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里德里西(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385号1幢7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麦好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松育路181号2幢214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里德里西(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麦好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现原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撤诉。 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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