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7984号
原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22号1号楼5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里德里西(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385号1幢7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麦好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松育路181号2幢214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里德里西(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麦好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现原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撤诉。
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