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郑州亿兴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402民初12781号 原告:郑州亿兴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20号1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68949861D。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22号1号楼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371252X9。 法定代表人:万星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亿兴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兴源公司)诉被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住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兴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住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兴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材料款253945.65元;2、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被告签署了《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公司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施工工地提供H型钢、镀锌角钢等建筑钢材材料,被告实际使用工程材料价款为513949.2元,实际仅支付了260003.55元,还欠原告253945.65元工程材料款未支付。被告工程项目原告早已完工,被告却迟迟未向原告对接并支付剩余的工程材料款,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住安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住安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包工包料地分包给了力睿公司,后力睿公司全部分包给红革公司,案涉合同从未实际履行,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货款。二、亿兴源公司明知住安公司不是真正的交易主体,实际也并未与住安公司履行买卖合同,其与住安公司之间形式上的合同、发票,并不代表真实的买卖交易,亿兴源公司无权以此为由向住安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三、生效法律文书已认定住安公司已向力睿公司支付完全部工程款,且也已驳回红革公司要求住安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亿兴源公司与力睿公司、红革公司的货物采购与住安公司无关。四、亿兴源公司5年来从未向住安公司主张任何款项,本案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 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材料款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本院的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商丘育华置业有限公司与住安公司签订《商丘绿地城项目售楼部玻璃幕墙及采光顶施工合同》,将商丘绿地城项目售楼部玻璃幕墙及采光顶施工工程发包给住安公司。合同签订后,以住安公司为甲方,亿兴源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公司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亿兴源公司向住安公司施工工程提供H型钢、镀锌角钢等建筑钢材材料,工程名称为商丘绿地城售楼处一区幕墙采光顶工程,交货地址为商丘绿地城售楼项目工地。合同签订后,亿兴源公司开始向工程供货,2018年5月18日、2018年7月16日、2018年9月28日工程现场负责人**分别在亿兴源公司出具的三份供货单上签名确认,货款合计513949.2元。2018年8月6日,住安公司向亿兴源公司转款60003.2元,2018年10月17日,住安公司分两次向亿兴源公司转款97688.35元、102312元,合计260003.55元。现亿兴源公司向住安公司催要下余货款,住安公司以双方不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形成纠纷。 另查明:2022年2月21日,亿兴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2018年8月上旬,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与我公司联系要采购一批钢材,用于他们公司施工的商丘绿地城售楼处一区幕墙采光顶工程项目(商丘绿地城一区售房部外墙精装修工程)。我们双方协定了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等细节后,在具体签订采购合同时,***给我们讲他们施工的项目是从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那里转包的,需要给这家公司提供材料发票。所以,采购合同要以这家公司名义与我公司签订。于是,在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及***的协调下,我公司于2018年5月份于上海住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公司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货物送到项目工地由***和**验收确认。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给我公司支付了货款,我公司也向该公司开具了发票。特此证明郑州亿兴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2022年2月21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双方对《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公司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根据亿兴源公司在另案中自己出具的《证明》,可以确定与亿兴源公司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的是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其与住安公司签订案涉合同的原因是为了提供发票,其供货对象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并非住安公司,住安公司向原告的转账亦是代工程实际施工人支付,故本院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亿兴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9.18元,减半收取2554.59元,由原告郑州亿兴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坤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