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281民初10015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东,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28113432。
负责人:郭中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男,1987年03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青岛宏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营海镇王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4522071P。
负责人:高绪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暖,男,1958年1月17日,汉族,住胶州市,系该公司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宏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确认涉案工程,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共计870000元,共分两期支付。被告于2022年8月30日支付第一期435000元,余款435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支付。第一笔逾期支付,原告可按照全部案款申请强制执行。
注:被告将工程款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为6228××××9068的账户中。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涉案工程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原、被告就涉案工程再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纳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洪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