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宏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建筑行业从业人员,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青岛宏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营海镇***。 法定代表人:高绪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执行***与青岛宏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青岛宏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1)鄂0107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8,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1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0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71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2年1月28日,被执行人青岛宏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6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宏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103.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