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昺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新万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晋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09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新万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晋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新万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晋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本院(2016)晋0109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付工程款1966307.3元,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共计2066307.3元(利息以1541406.69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7年7月16日,以2066307.3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8年4月3日起至付清时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2306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本院(2016)晋0109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8年4月3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晋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